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应对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舆
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各子公司”)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主要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
息;
(三)对因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争议、管理层或员工的不当言
行、重大事件或事故等引发的负面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
者投资取向,或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信息。
第四条 舆情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公众关注度高,严重影响公
司公众形象、品牌声誉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重大
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舆情,
被中央或省级主流媒体点名批评或深度报道,涉及公司内容安全、重
大经营决策等方面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五条 舆情应对原则:
(一)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
动,避免事态扩大和负面影响加剧,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同性:公司应加强内外部、各部门之间、上下级单位之
间的信息协同,确保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三)针对性:公司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制
定针对性方案,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四)审慎性: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审慎核实舆情信息,
不得基于主观推测进行信息披露;
(五)保密性:在舆情信息核实、研判和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
保密纪律。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泄露内部讨论信息、处置方案细
节以及可能引发次生舆情的敏感内容。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建立对舆情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
机制。
第七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
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及公司其他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
统筹协调公司的舆情管理工作,制定舆情管理的战略和方针,对舆情
事件的应对决策进行指导和审批。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组织评估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
各类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组织舆情事件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统筹与上级部门、监管部门等机构的信息报告及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办公室作为公司舆情管理部门和舆情工作组日常办
事机构,负责统筹、督促公司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监测采集舆情信息,
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可能存在重大影响
的舆情,将重大舆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舆情工作组;落
实舆情工作组交办的其他舆情管理工作。公司证券法律部负责跟踪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处理舆情
法律事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以及与投资者和投研机构的交流沟通等
工作。
第十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重大决策事项舆情风险评估,防止因工作或决策失误
引发不必要舆情;
(二)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对发现的一般舆情及时进行
处置;
(三)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发现的重大舆情信息;定期向公司
办公室汇总报告一般舆情信息;
(四)如实提供舆情信息相关情况材料;
(五)落实舆情工作组和舆情管理部门的舆情处置措施以及与舆
情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相关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报告舆情信息
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的处理原则及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相关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现或监测到
舆情信息后,应该立刻对舆情信息的重要性进行判断。对于重大舆情
或很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事件,应立即上报公司办公室、分管领导及
董事会秘书,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于一般舆情,应及时采取
措施进行处置,并定期汇总上报公司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舆情后,应全面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判断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分析舆情信息对外波及范围,对于重大
舆情及时向舆情工作组组长和副组长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的处理原则:
(一)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宣传工作,确
保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的真诚沟通;
(三)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极面对、主动承担
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相关职能部门、各子公
司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妥善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
视情况,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办公室、证券法律部、
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涉及舆情的子公司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
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必要时请求主管部门予以支持
协调;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向投资者表达积极态度,客观传达公
司信息;
(四)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
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
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必要时采取
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舆情信
息等相关情况,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
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前述规定的行
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
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对于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相关机
构、个人或媒体,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公司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