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为进一步规范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部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
露工作。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事务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事务代
表予以配合。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条、第
八十一条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
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四)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五)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六)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八)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四)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八)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一)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够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
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具体形式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以及其他必要形式,下同),及时记
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及所处阶段、知悉的地点、方式、时间、登
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
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
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
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
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
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所应负有和遵守的保密义务及违背保密义务所应
追究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安排、组织、协调与公司重大事项内
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若属于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组织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四)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进行
报备。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
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应当通
过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
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
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递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
票价格产生异动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
司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
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的,公司将按情节
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
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
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
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安正时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