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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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建设,落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规范年度财务报告(以下简称“年
报”)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积极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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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
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协商确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
财务总监,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委
员会初步审核。
第七条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其沟通,在其出具
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过程,不定期督促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九条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
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的,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
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
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
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
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
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
内容。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
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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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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