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
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
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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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
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
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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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
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
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
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的报纸指定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
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指定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特别注意使
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公司互联网网址为:http://www.robo-technik.com。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
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
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
证监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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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除外)、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
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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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
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
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深
圳证券交易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
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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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
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
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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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现前款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
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公司未及时披露、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
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
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
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停牌与复
牌。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
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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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告前出现以下情况,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二)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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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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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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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
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其他有
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提供
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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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经
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
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
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CEO)审定;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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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
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
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
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进行回复。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
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
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
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一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
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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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
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
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
作。
第五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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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CEO、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CEO、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三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审计委员会决
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四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负
责提供文件。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
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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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
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
三人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CEO 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高级管理
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
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
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漏。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管理
第六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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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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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苏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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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得擅自通过网站、博客、微博等形式发布或泄露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
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条 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日常工作。
第七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证券部申请并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接待
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
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
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立即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
第七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
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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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形之一的;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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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形之一的;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十八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出现
与公司有关的其他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
下”不含本数。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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