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微: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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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文件,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
      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深
      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
      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如有)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董事
      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
      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八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
       公司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距股
       东会召开 10 日之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进行
       资格审查。当提名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
       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条    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
       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一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
       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
       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
       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六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
       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
       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
       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
       一。
第十九条   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可
       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
       况处理:
       (一)上述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二)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
       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
       董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若经股东
       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则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
       数半数以上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决定当选的董事。如经股东会三轮
     选举仍然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则原任董
     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 5 天内开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并
     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
     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
     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于独立董事的提
    名和选举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
     说明。
第二十二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的累积投票
     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
     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或名称、代理人
     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
     “反对”项和“弃权”项,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
     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
     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若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出现本实施细则未列出的情况时,由出席会
     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归公司董事
     会。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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