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
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
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
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
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涉及公司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四) 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十二)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五)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七)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
的相关决议;
(十八)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二十;
(十九)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一)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二十二)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二十三)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内幕
信息及《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监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监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主要股东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
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
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
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
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及时完成报送。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范运作》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发行证券;
(六) 合并、分立;
(七) 回购股份;
(八)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
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前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
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董监高;
(三)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监高(如有);
(四)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 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
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 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 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 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和父母。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
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拟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
关协议、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地点、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
员应当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二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
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
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
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
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
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应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应有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
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
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
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
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三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
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日后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