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控股公司(指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
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公司主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
责人、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
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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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
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的主要股东及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
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
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上报制度,以确保公司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可能发生、正在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要会议、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
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
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如有);
(三)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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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七)达到《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
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
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含
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放弃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前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交易行为。前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八)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上述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2)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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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商品;3)提供或接受劳务;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九)诉讼、仲裁事项;
(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一)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三)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五)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资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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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出现重大纠纷;
(十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十九)公司减资、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
债券等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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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
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及股权激励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二)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二十三)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
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四)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1,000万元以上,且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的重要合同;
(二十五)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七)法院裁定禁止主要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二十八)公司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
(二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十)每月财务报表;
(三十一)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持续向公
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控(参)股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
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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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
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公司主要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
该主要股东应在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之前,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该主要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该主要股东应
在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裁定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
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
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
述重大信息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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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进
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
露。
对涉及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的事项,应当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或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公司的董
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
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十七条 发生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
将追究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或该单位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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