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微: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20: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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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
      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
      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
      作。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总经理履行。
第四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均具有
      约束力;其中,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由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另行规
      定。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 决定除《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董事会审批以外的重大交易
        事项。
      (九) 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
        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或市值绝对值低于0.1%的关联交
        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
        的关联交易。
      (十)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
        保函以及国际贸易融资(如开立信用证、押汇等)或其他融资事项
        时,如单笔金额或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比例低于10%的,由总经理审批。
      (十一)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 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副总
        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 总经理不在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八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正确处理所
        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 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经营指
        标,推行行之有效的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营指标的完成;
      (三) 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注重分析研究市
        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
        力;
      (四) 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五)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六) 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
        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在研究决定有
        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职工代表的意见,邀请工
        会或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
      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
      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
      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条   总经理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一)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贷,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四)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
      (五)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六)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七)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总经理的近亲属,总经理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
      与经理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交易,适用本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第十一条   总经理违反前条规定所获得的利益,董事会有权作出决定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
       (一) 公司视实际情况设置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总
         经理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 公司各个部门向总经理汇报工作;
       (三) 公司各个分支机构向总经理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或由总经理委托
       副总经理召集或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
       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提交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
       工作需要,总经理可决定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视需
       要可决定公司本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也可通知有关分支机构负责人
       参加。
第十六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 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总经理主持实施公司的投资计划。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应建立可行
         性研究制度,相关负责部门应将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提交总
         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提出意见,并经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投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
         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二) 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总经理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时,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总经
            理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事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
            由总经理决定任免。
       (三) 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大额款项支出,应实行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
            制度;重要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部门审核,总
            经理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成本、严格管理的原则,
            由使用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
       (四) 公司对于重大贸易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等各项工作,应根据具体情
            况,参照上述有关程序的内容,制定其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总经理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署后下发执
       行。
                 第五章经理的聘任与解聘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实行年薪制,报酬由董事会决定。若董
       事兼任上述职务,其报酬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条   总经理解聘事由如下:
       (一)董事会决议解聘;
       (二)总经理在任期届满以前主动提出辞职并经董事会确认(为免疑义,
            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高于”、“低于”、“大于”不
       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细则修改时,由
       总经理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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