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环能: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19: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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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
司敏感信息的相关管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
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为敏
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是规范公司对于敏感信息的排查、归集、保密及
披露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的信息披露责任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各分公司(下属各煤矿)主要负责人;
  (四)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
  (八)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九)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公司(下属各煤矿)、子公司的负
责人、参股公司派驻人员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协助其工作,负责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
露部门。董事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和机构对公司、控股股东
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刊物、电视等媒体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
的泄露,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六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涉及敏感事
项的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
类型的事项):
  (二)日常交易事项(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
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第六条“1、重大交易事项”
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四)重大风险事项:
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刑事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者采取强制措施;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影响;
使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可能发生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
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转让事宜与受让方达成意
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办事机构,并持续报告股
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有权机构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办事机构
报告相关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
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办事机构。
  第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当其所持股份出现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
会或董事会办事机构。
  第九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的,应
及时向董事会办事机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汇报:
   (一)重大交易类事项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类事项:
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十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应报告上述情形及其他有可能引起股
票异动的敏感事项,报告前述信息时,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
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
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要求并同时抄报公
司董事会办事机构,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过董事会办事机构同意并由董事
会秘书签发;遇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
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在确认本制度所指信息后应及时报
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同时报送或邮寄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对前述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
敏感事项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
务的行为发生,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
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
定对其的处理方式,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履行相应程序。同时
指派专人对报告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制订并
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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