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5-059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董监高、特定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阮洪良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39,843,400 股(其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姜瑾华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324,192,600 股(其
中 324,081,600 股 A 股,111,000 股 H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13.8371%;
公司董事、副总裁魏叶忠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5,600,6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比例为 0.6659%;公司董事沈其甫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0,400,400 股,占公司当前
总股本的比例为 0.4439%;公司监事郑文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6,801,800 股,占
公 司 当 前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为 1.9976% ; 公 司 监 事 沈 福 泉 先 生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公司股份 31,201,2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1.3317%;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副总裁韦志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0,400,4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0205%;公司特定股东潘荣观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有公司股份 6,000,0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2561%。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个人资金需求,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阮洪良先生、
姜瑾华女士、魏叶忠先生、沈其甫先生、郑文荣先生、沈福泉先生、祝全明先生、
韦志明先生、赵长海先生以及公司特定股东潘荣观先生、姜瑾兰女士拟自本减持
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内,通过集中竞价及/或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合计不超过 49,980,610 股,不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2.1333%(四舍五入后)。
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
上述拟减持数量不变。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
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阮洪良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无
持股数量 439,843,400股
持股比例 18.7733%
IPO 前取得:439,358,400股 A 股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集中竞价交易取得:485,000股 H 股
股东名称 姜瑾华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无
持股数量 324,192,600股
持股比例 13.8371%
IPO 前取得:324,081,600股 A 股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集中竞价交易取得:111,000股 H 股
股东名称 魏叶忠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无
持股数量 15,600,600股
持股比例 0.6659%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15,600,600股
股东名称 沈其甫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无
持股数量 10,400,400股
持股比例 0.4439%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10,400,400股
股东名称 郑文荣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无
持股数量 46,801,800股
持股比例 1.9976%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46,801,800股
股东名称 沈福泉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股东身份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无
持股数量 31,201,200股
持股比例 1.3317%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31,201,200股
股东名称 祝全明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无
持股数量 31,201,200股
持股比例 1.3317%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31,201,200股
股东名称 韦志明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无
持股数量 10,400,400股
持股比例 0.4439%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10,400,400股
股东名称 赵长海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无
持股数量 480,000股
持股比例 0.0205%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股权激励取得:480,000股
股东名称 潘荣观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特定股东(5%以下股东,IPO 前持股)
持股数量 5,200,200股
持股比例 0.2220%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5,200,200股
股东名称 姜瑾兰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特定股东(5%以下股东,IPO 前持股)
持股数量 6,000,000股
持股比例 0.2561%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6,000,000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阮洪良 439,843,400 18.7733% 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
姜瑾华 324,192,600 13.8371% 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
一致行
阮泽云 352,735,000 15.0554% 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
动人
赵晓非 4,800,000 0.2049% 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
合计 1,121,571,000 47.8706% —
注:本表格比例数与各分项比例数直接相加之和可能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主要因计算中四舍
五入造成。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阮洪良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16,000,000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0.6829%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6,000,000 股
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6,000,000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9 月 19 日~2025 年 12 月 18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
拟减持原因 个人资金需求
股东名称 姜瑾华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14,000,000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0.5975%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4,000,000 股
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4,000,000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9 月 19 日~2025 年 12 月 18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
拟减持原因 个人资金需求
股东名称 魏叶忠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1,560,060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0.0666%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560,060 股
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560,060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9 月 19 日~2025 年 12 月 18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
拟减持原因 个人资金需求
股东名称 沈其甫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1,040,040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0.0444%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040,040 股
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040,040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9 月 19 日~2025 年 12 月 18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
拟减持原因 个人资金需求
股东名称 郑文荣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4,680,180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0.1998%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4,680,180 股
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4,680,180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9 月 19 日~2025 年 12 月 18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
拟减持原因 个人资金需求
股东名称 沈福泉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3,120,120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0.1332%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3,120,120 股
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3,120,120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9 月 19 日~2025 年 12 月 18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
拟减持原因 个人资金需求
股东名称 祝全明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3,120,120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0.1332%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3,120,120 股
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3,120,120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9 月 19 日~2025 年 12 月 18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
拟减持原因 个人资金需求
股东名称 韦志明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1,040,040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0.0444%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040,040 股
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040,040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9 月 19 日~2025 年 12 月 18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
拟减持原因 个人资金需求
股东名称 赵长海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120,000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0.0051%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20,000 股
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20,000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9 月 19 日~2025 年 12 月 18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股权激励
拟减持原因 个人资金需求
股东名称 潘荣观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1,300,050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0.0555%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300,050 股
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300,050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9 月 19 日~2025 年 12 月 18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
拟减持原因 个人资金需求
股东名称 姜瑾兰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4,000,000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0.1707%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4,000,000 股
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4,000,000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9 月 19 日~2025 年 12 月 18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
拟减持原因 个人资金需求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董监高及特定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
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洪良及姜瑾华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丧失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
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实施
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
(1)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上年末所
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
(2)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若股份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承
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
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3)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
(4)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采取协议转让方
式减持后丧失大股东资格的,在 6 个月内应当遵守第(3)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
并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披露减
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以及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
以及持续经营的影响。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6)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
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
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
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
持情况。
司股东、董事沈其甫及公司股东、副总裁韦志明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限
售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
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
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
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
可能性,但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
(1)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协议转让方
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如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
本人将与受让方一同遵守第(1)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的规定;
(3)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
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
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
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
持情况。
全明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限
售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限售期届满之日起
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
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
可能性,但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
(1)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协议转让方
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如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
本人将与受让方一同遵守第(1)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的规定;
(3)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
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
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
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
持情况。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限
售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
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
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
可能性,但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
(1)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协议转让方
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如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
本人将与受让方一同遵守第(1)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的规定;
(3)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
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
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
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
持情况。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
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
可能性,但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
(1)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协议转让方
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如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
本人将与受让方一同遵守第(1)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的规定;
(3)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
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
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
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
持情况。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本次拟减持事项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
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阮洪良先生、姜瑾华女士、魏叶忠先生、沈其甫先生、郑文
荣先生、沈福泉先生、祝全明先生、韦志明先生、赵长海先生、潘荣观先生、姜
瑾兰女士个人资金需求自主决定,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
择是否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
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股东将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公司及相关股东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