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芳家化: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18: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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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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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拉芳家化”)委托,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实施的第三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
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与“本次调整”合称“本
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
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涉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
行了核查与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实和准确、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而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
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
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
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
以引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
所经办律师对该等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
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
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
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拉芳家化     指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630)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
本次调整        指 
               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
本次注销        指 
               销部分股票期权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草案)》 
《公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拉芳家化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拉芳家化股份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中伦       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我国/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且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披露了《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
传栏公告的方式发布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将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公示程序合法合规,列入本次《公
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
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
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 6 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原 32 人调整为 26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 200.00 万份调整为 195.00
万份,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 40.13 万份调整为 45.13 万份,股票期权授
予总量 240.13 万份保持不变;由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每股 9.85 元调整为每股 9.62 元。同时确定以 2024
年 6 月 18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权益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6 名激励对象授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
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行权价格的议案》
及《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因公司实施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每股 9.62
元调整为每股 9.57 元。同时确定以 2024 年 10 月 11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预留权益
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5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45.13 万份股票期权。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发表核查意见。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行权价格
的议案》,因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由每股 8.49 元调整为每股 8.44 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及《关
于注销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公司 2024 年业绩
未满足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条件,董事会决定对第一个行权期所涉及的所有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20.0650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97.5000 万份,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22.5650 万份)进行注销。由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已实施完毕。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每股 9.57 元调整为每股 9.48
元;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每股 8.44 元调整为每股 8.35 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调整及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
应的调整。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①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鉴于公司 2025 年 6 月 9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当前总股本 225,204,580 股,扣除公
司回购专户的股份 2,401,3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90
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20,052,295.20 元(含税),占公司
转下年度。2024 年度不进行送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及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相关规定,公司对第三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
元调整为每股 9.48 元;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每股 8.44 元调整为每股 8.35
元。
     (二)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各年度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目标分别如下: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反之,如
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4 年的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2024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888,716,584.90 元,2024 年度较
案)》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因此公司注销激励对象持有的未满
足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条件的 120.0650 万份股票期权(其中,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97.5000 万份,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22.5650 万份)。
  鉴于公司未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
等事项,因此公司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的数量无需调整。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
公司 2024 年业绩未满足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条件,董事会决定对第一个行
权期所涉及的所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20.0650 万份(其中,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97.5000 万份,预留授予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22.5650 万份)进行注销。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属于授权范围内的事项,
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调整及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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