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股份: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17: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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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
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包括金融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金融资产投资包括: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
  (一)对子公司投资;
  (二)对合营公司投资;
  (三)对联营公司投资;
  (四)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
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所有对外
投资业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适应性原则: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
力而行,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
  (三)组合投资优化原则: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
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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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包括
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
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第五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公司整体的发展战略与目标,坚持成本效
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进行认真、详细的市场调查与研究论证, 充
分合理评估对外投资项目的效益与风险,保证对外投资行为的合理效益。
                第二章 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
程序通过,重大金额对外投资必须经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
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本办法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投资事项。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根据股东会
或董事会授权,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
  第九条 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在项目经批准后,
公司成立项目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十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审核对外投资的审批文件、投
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的有效
控制。
             第三章 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由公司授权职能部门或人
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并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考察。对外投
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指定职能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
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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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与收益等做出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
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并经评估人员签字后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体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应根据对外投资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评估报告(如有),形成对外投资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或
股东会,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对决策过程应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对外投资或改变集体决定。
 第十七条    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关联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回避的程序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应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
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或
其授权人员审查批准。
  对外投资合同的签订,应征询法律顾问或其他专家的意见,并经授权部门或
人员批准后签订。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动用信贷资金买卖流通股票,不得动用股票发行募集资
金买卖流通股票,也不得拆借资金给其他机构买卖流通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实施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原则,确保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产生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
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
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核对投资账目,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需求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或其他管
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派驻被投资企业的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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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
息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资料、权益证书应及时归档。未经授权人员
不得接触相关资料。
                第五章 对外投资处置控制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必须经过股东会、董事会或总
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
  第二十七条      转让对外投资价格应由公司职能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并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
公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的法
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对长期不运作的投资项目,公司必须予以清理,核销债权、债
务,撤消有关担保、抵押,公司应将所有账簿、报表、合同、发票等一切法律文
书妥善保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对外投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对外投资决策情况;
  (四)对外投资执行情况;
  (五)对外投资处置情况;
  (六)对外投资的财务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年度末对对外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
期或专项审计。
  负责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或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或问题,
应及时报告总经理。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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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全资)、参股子公司及日常管理部门应配合董事会
秘书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履行信息保密及报送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
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
应对该项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
当追究当事人的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
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
轻重决定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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