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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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规划公司发展,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
策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
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权;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
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
以审议终止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战略委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
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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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
员。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资料
搜集、整理,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按以下程序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
员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就立项意见书明确的项目对外
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的洽谈并将洽谈情况汇总上报公司;
(四)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评审,签发评审意见书,并向战略委
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提案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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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时反馈给公司。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主任委员(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
前三天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
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
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未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
不得对已生效的战略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每一名委员只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每一名委员只能向一名委员进行授权委
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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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或投票表决;紧急情况下或必要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可以采取视频、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书面传签等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供战略委员会参考,但不参
加会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或
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应由与会全体委员签字。与会委
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六)票数的表决结果;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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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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