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
议
资
料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时 间:2025 年 9 月 5 日下午 14∶30
地 点:公司研发中心 6 楼百人会议室
主持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吴福胜先生
※ 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总数
一、宣读《会议规则》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规则》进行表决(举手方式)
二、宣读《关于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提名》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提名》进行表决(举手方式)
三、听取并审议《关于出资组建“江苏皖维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暨投
资新建年产 20 万吨乙烯法功能性聚乙烯醇树脂项目的议案》
四、听取并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与资金往来管理办法>部分
条款的议案》
五、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填写表决票、投票,律师
和监票人负责监票、收集表决票和统计现场表决数据
六、工作人员将现场投票数据上传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七、接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回传的最终统计结果
八、总监票人宣读表决结果
九、律师宣读关于本次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十、宣读本次大会决议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安徽皖维高新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会的
会议规则。
一、会议的组织方式
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为:2025 年 9 月 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聘请的见证律师。
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会职权。
二、会议的表决方式
的股东,按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东委托代理人在审议议案后,填写表决票进行投票表决,由律师和监
票人共同计票、监票、统计表决数据。会议工作人员将现场投票的表
决数据上传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将
上传的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汇总,统计出最终表决结果,并
回传公司。
名,由股东代表担任。总监票人和监票人负责表决情况的监督和核查,
并在《议案表决结果》上签名。议案表决结果由总监票人当场宣布。
议案是否获得通过。
三、要求和注意事项
不得无故退场。
议时,应举手示意,在得到会议主持人的同意后,方可发言。
表决权。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资组建“江苏皖维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暨投资新建
年产 20 万吨乙烯法功能性聚乙烯醇树脂项目的议案
聚乙烯醇简称 PVA,具有多元醇的典型化学性质,能进行酯化、
醚化及缩醛化等反应,有较好的化学稳定性及良好的绝缘性、成膜性、
气体阻隔性、水溶性等独特的性能,被广泛应用于纺织、食品、医药、
薄膜、建筑、木材加工、造纸、印刷、化妆品、农业、冶金、石油开
采等行业。目前中国是全球最大的 PVA 生产国,产能约 110 万吨,同
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 PVA 出口国,2024 年 PVA 出口量创历史新高,
达到 21.02 万吨,同比增长约 14.3%,国内 PVA 产能正在向国外释放。
科技为两翼的“一体两翼”战略部署,始终坚持 PVA 主业,坚持创新
驱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国内 PVA 行业龙头企业,
发展态势持续向好。近几年,受国际政治环境和贸易争端影响,化学
品市场总体供大于求,PVA 行业现有厂家“同质化”竞争加剧,经营
状况两极分化,上游原料企业为延伸产业消纳产能,摩拳擦掌“入局
心切”。现有 PVA 部分生产厂家已扩产或有扩产计划,对公司行业领
先地位构成实质性威胁。“内忧外患”叠加外部形势跌宕,公司发展
到了“危中寻机”的关键时刻。为进一步巩固行业领军地位,加快建
设世界一流专业领军示范企业,公司于 2023 年底成立调研组,基于
“西进东出”战略导向,针对国内乙烯资源变化,行业新一轮竞争趋
势以及企业自身高质量发展需求,开展相关调研工作,为公司“十五
五”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提供意见建议和决策依据。
经过一年多的充分调研,公司认为沿海地区石油炼化装置规模不
断扩大,叠加新能源政策下“减油增化”的发展趋势,国内乙烯产能
急剧增加,乙烯价格大幅下降,以乙烯为原料合成醋酸乙烯生产 PVA
的成本优势逐渐显现,并且乙烯法 PVA 具有品质好、性能优、低碳等
特点,更适用于精细化、高端化下游领域,是行业未来发展的主流趋
势。同时,沿海港口区位优势独特,建有丰富的风光绿电资源,低碳
理念突出。物资竞争性采购渠道多元,原料、能源要素充沛,交通发
达便利,尤其是醋酸甲酯(PVA 的副产物)、醋酸等液体化学品海运
费用低,产品综合成本优势大。海陆兼顾,购销能够同步辐射国内外
市场,发展空间广阔,是企业面对新一轮行业洗牌、优化战略布局、
抢抓发展先机的重点选择方向。基于调研成果,公司认为在当前时机,
依托我国沿海石化乙烯和港口资源,投资建设新的 PVA 产业基地,能
够充分发挥乙烯法 PVA 路线的综合竞争优势,抢占行业发展前瞻性布
局,有利于企业加快高端化、绿色化转型,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通过对相关园区投资要素保障、营商环境、拟投项目竞争力和风
险等因素的全面评估,综合考虑醋酸乙烯和 PVA 成本、市场空间、行
业竞争趋势,结合企业人才储备、技术水平、产业结构以及资金实力
等实际情况。经与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友好协商,公司决
定:1、拟在滨海沿海工业园投资建设乙烯法功能性聚乙烯醇树脂生
产基地。规划总投资约 100 亿元,占地约 1000 亩。规划项目分两期
建设,其中一期建设项目为 20 万吨/年乙烯法功能性聚乙烯醇树脂项
目(即本次投资项目,含配套建设的 36 万吨/年醋酸乙烯、30 万吨
醋酸甲酯装置)
。2、为发挥项目优势,争取地方更多的扶持政策以及
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拟出资设立“江苏皖维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作
为项目的实施主体。
“江苏皖维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0 亿
元,公司出资 8 亿元对其进行控股,持 80%权益;江苏滨海经济开发
区管理委员会所属国有公司滨海县沿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 2 亿
元,持 20%权益
根据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
总投资为 365,629.54 万元,其中建设投资 343,220 万元。总占地面
积约 540 亩,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约 118,060 平方米。项目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建成达产达标后,将整体提升国内 PVA 行业发展水平,推
动下游产业链在液晶显示、汽车制造、膜材料等高端领域应用,形成
进口替代,为行业构建新质生产力。
“江苏皖维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将独立经营 20 万吨/
年乙烯法功能性聚乙烯醇树脂项目,项目所需资金除资本金外,其余
部分由该公司自筹解决。
本议案所涉及的投资金额超过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总额 10%(含 10%),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与资金往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
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要求,同时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公司
治理,拟对《公司关联交易与资金往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内容进行
相应调整和修订。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条 其他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其他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关联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交易协议由董事长批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 3,000 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披露:
批准。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按规定聘请符合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
《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行评估或审计,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大会审议批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日常关 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应按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
计,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总金额在 30 万元以
下的关联交易, 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总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 由公司
董事长批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但公司为关
联人提供担保的, 不论金额大小, 均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七条 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必须 第二十七条 达到本办法第十条标准的关联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交易必须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披露: 的有关规定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额达到股东会审议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
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
保除外)。 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其
(三)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包括 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
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披露审计报告或者
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
额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标准,
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
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
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
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
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
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
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
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
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
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 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
保; 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企 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债券);
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红利或者报酬;
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 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
会”
、“关联方”的表述统一修订为“关联人”
。
本议案提请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