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
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
各部门、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
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
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
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
九点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
全一致。
第九条 信息发布后,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
苏证监局,同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江苏丹阳市横塘工业区)供社会
公众查阅。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
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
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
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
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
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等。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
书。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
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
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八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出相应
的补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
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编制,
并在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
露。
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编制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
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
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审
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应公开披露的临时报告:
(一)关联交易事项
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或者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
义务转移的事项。
(1)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时;
(2)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
计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时;
(3)与关联自然人关联交易金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
(4)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交易金
额累计达到 30 万元以上。
参股公司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公司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对照上述标
准执行。
(二)重大事项
(1)收购、出售资产;
(2)重大担保事项;
(3)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
(4)大额银行退票;
(5)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6)遭受重大损失;
(7)重大投资行为;
(8)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9)重大行政处罚;
(10)重大仲裁、诉讼事项。
(1)所涉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 10%以上;
(2)发生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00 万
元以上;
(3)所涉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一并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总额 10%以上。
股子公司按所涉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的数额对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其他重要事项
(1)公司章程、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名称的变更;
(2)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订立除上述[(二)重大事项]中第三款内容以外的其他重要合同;
(4)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债务;
(5)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6)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5%以上;
(7)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 5%以上;
(8)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9)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董事或总裁发生变动;
(10)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
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11)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12)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13)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依法被法院撤销;
(15)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票;
(1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17)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18)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19)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的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20)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公司就违规事项公告时,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21)接受证券监管部专项检查和巡回检查后的整改方案;
(22)董事会预计公司业绩与其披露过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时,而且导致
该差异的因素尚未披露的;
(23)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
(24)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时。
生以上(3)(4)(6)(10)(11)(17)(18)(19)事项时,应及时报告
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事项最先发生的以下任
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第三十三条规定事项后,已披露的事项出现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
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
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
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
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董事会及总裁人员等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
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访,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
报道的真实情况。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江苏证监局。
并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报告的资料收集并协助董事会秘
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团队的责任:
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裁或指定负责的总监或部门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
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况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总裁。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
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
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
情况,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
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
前负有保密责任。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
内容与时限提交。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董事的责任: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
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本制度第四十条所述的情形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负
责人或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
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报告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履
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
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十四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
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作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分析判断
是否需公开相关信息,需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提出召开董事会的建
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委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及商
标许可使用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
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
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
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额坏帐准备;
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规定的标准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以交易金额乘以持股比
例是否达到披露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报告人报告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向董事长或董事会
秘书提供重大信息,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认为应当以书面方式报告的,报告人应
当提交书面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
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若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总经理,则该总经理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的责任人;若公司未有管理人员担任子公司总经理,则由公司指定一人作为
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
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
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十九条 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
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六十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否决情况;
和相关付款安排;
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报告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分
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总经理或经公司指定的报告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公
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公司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六十二条 报告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
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
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报告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
文件资料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并由该工作人员作好收件记录。
第六十三条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
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六十四条 本节所称第一时间系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
当日的 24 时)。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总裁层的有关人员共同负责定
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或总裁层的有关人员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
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公司董事予以审阅。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修
改,并最终形成审议稿。
第六十八条 定期报告审议稿形成后,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对
定期报告审议稿进行审议。
定期报告审议稿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成为定期报告(正式稿)。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对定期报告(正式稿)
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正式稿)全文及摘要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
并送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
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及其公告等文件的准备和制作。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结束后,
及时将会议决议及其公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送
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有关会议情况。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若临时报告的内容
涉及公司经营或财务有关问题的,则公司总裁层、财务负责人及经营管理团队有
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编制相应部分内容。
第七十三条 公司临时报告需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在经股东会、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临时报告
文件。
若临时报告不需要股东会、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
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的公告应提交总裁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后,提交公
司总裁和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
签发。
第七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七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
外,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但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名
义对外披露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七十七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文件保存地
点为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七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
文件的,应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
度给其一定处罚。
第四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八十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
联网)获得信息。
第八十一条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八十二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
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章 保 密 措 施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
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
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八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
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
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
接待机构(地址: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邮政编码:212355)。
第九十一条 股东咨询电话: 0511-86644324,传真:0511-86644324,电
子信箱:ir@hengbao.com。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
行修订。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