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12 月发布,2018 年 12 月第一次修订,2023 年 11 月第二
次修订,2025 年 8 月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
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促进公司经营效率、
经营效益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五矿资本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审计署和国资委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行
业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经营单位,是公司及所属经营单
位执行各项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
规范。
第三条 约束对象
本规定用于规范公司总部及所属经营单位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
职责与权限、工作程序、职业道德规范等。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本规定中的管理原则是指公司总部及所属经营单位的内部审计
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工作时所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一)独立性原则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不存在影响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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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的状态。
(二)客观性原则
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应以事实为依据,做到
客观、公正。
(三)重要性原则
内部审计人员在考虑审计环境、审计资源、审计风险、审计成
本等各因素的基础上,需要关注重要审计事项,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和节约审计资源。
(四)谨慎性原则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并树立风险
意识,充分理解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内容。在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方
法、报告审计结果时,应运用专业判断,保持专业谨慎。
第五条 术语定义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
,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
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
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 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公司风控审计部是公司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向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
审计;
(二)公司党委成立审计与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
内部审计与责任追究工作重要事项的研究与决策,审计与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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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公司风控
审计部;
(三)公司党委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和完
善党委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
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四)公司所属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审计体系,
按照实际情况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职能(以下统称“内部
审计机构”)
;
(五)公司所属经营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本级党委、本
单位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向本单位董事会(或董事会下
设的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
(六)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与本单位董事会及管理层保持良好
的沟通,协助董事会及管理层履行职责,并在授权范围内配合审计
委员会工作,根据《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
规则》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机构职责
(一)审计与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二)公司风控审计部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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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小组会议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协调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
事项;向领导小组提出具体工作建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
作;
展公司层面的责任追究工作;
单位的审计及相关工作;
指导、协调和评价;
统一调配和使用。
(三)公司所属经营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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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的审计及相关工作;
括:
(1)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在查证核实后的 24 小时内
上报公司风控审计部。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严重违规违纪、重
大财务舞弊、重大资金资产损失、重大内控管理缺失、重大风险事
项或其他影响被审单位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等;
(2)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向公司风控审计部报送本季度已完
成项目的审计报告、整改落实简报及相关工作成果;
(3)年底报送审计工作总结、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下一年
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内部审计相关信息统计表等资料;
(4)在内部审计机构、人员配备、岗位设置等发生变动时及时
报备;
(5)公司风控审计部要求上报的其他资料。
(四)公司总部及所属经营单位主要职责
内部审计机构拥有适当的资源,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
职责和行使职权,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限和要求,及时向审计组报送、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原始文件资
料或复印件,确保审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性;
实负有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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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
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
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
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机构设置
(一)公司总部及所属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本单位的规模和内部治理结构,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
条件的,应设置专(兼)职审计人员;
(二)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其所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
的专职审计人员,并保持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内部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
计、金融、经营管理、信息化、大数据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熟悉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人原则上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者从事内部审计、
会计、法律等相关工作 10 年以上;
(四)所属经营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需要征求公
司风控审计部的意见。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
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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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加强审计监督、评价、咨
询、服务,改善风险管理,促进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管理
水平,实现经营目标。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章制度;
年度审计计划,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符合本单位的发展战略和管控目
标;
要求、完成国企改革重点任务以及管理、使用和运营国有资本等情
况进行审计;
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计,突出对落实党和国家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制定与执行、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经营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风险管控、内
控体系建设与运行、整改落实等方面以及领导人员遵守廉洁从业规
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经营成果;
任落实、制度制定和执行、授权审批控制和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等
方面,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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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行业监管机构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对投资决策、资金管理、招
投标、物资采购等方面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或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工
作;
高风险金融业务等重点领域进行专项审计;
、境外资产、重点境外经营投资项目和
其它重要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内控缺陷、审计建议和公司领导批示的整改落实工作;
项等其他审计项目。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该及时向本
单位董事会、管理层及公司风控审计部报告。
(四)公司风控审计部对所属经营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
作进行检查、评价、监督和指导,并组织开展审计培训、经验交流
和研讨活动。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一)内部审计机构在确定审计范围、执行审计程序以及报告
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控制。
(二)内部审计机构有权与有关单位财务、业务等信息系统联
网,以便随时查阅和获取审计所需要的有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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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权限:
财务资料;如实提供相关业务资料;如实提供相关总结、计划、战
略质询、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文件资料并进行检查;
相关报告;
息系统的权限,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对依据
相关监管要求,需要对电话交易进行日常录音监控的,可以检查有
关的录音资料;
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规章制度并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
案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原始文件和资料;
本级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涉
及违规违纪、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及时向各级纪检部门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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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移交审计发现线索并建议提起问责程序。
(四)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小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
计小组报送、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复印件。如有
必要,审计小组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报表、档案以及其
他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原始文件和资料。
(五)对内部审计机构行使正常权限的行为,有关单位及相关
人员不得拒绝、阻碍或借故推诿、打击报复。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
员拒不提供财务、业务资料,或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损重
要资料,欺骗审计人员,致使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被审计单位及
相关人员承担全部责任。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对违反有关法律的,
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以
及上一级审计机构的工作部署,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
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确定审计重点,并报经本单位董事会或管理
层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工作可以采用现场审计、报送审计及在线远程
审计等形式。
(三)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联合本单位其他部门
人员或统一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审计人员进行联合审计,可以委
托或联合社会中介机构对指定单位、指定事项进行审计。对专业性
较强的审计领域,可以委托外部专家协助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四)内部审计机构委托或联合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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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评价其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对委托或联合社会中介机构
或外部专家的审计事项,需报本单位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后实施。
在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和外部专家的工作成果时,内部审计机构应评
价其适当性。除特别约定外,内部审计机构对联合审计负最终责任。
(五)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管理层下达的企业年度
管控要求以及上一级审计机构的工作部署,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
计项目及被审计单位,成立审计小组,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拟定
审计工作方案,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
应按照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提供内部管理制度、
业务及管理流程、重要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
审计小组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询问访谈、抽样和分
析性复核等系统有效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环节和内部
控制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测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由专人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针对
重大事项,应当及时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人员应当写明具体内容、事项的过程及最新情况,重要调查资
料经相关人员签字后生效。
由公司风控审计部对所属经营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的,审计小组
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总经理及
相关人员意见,视具体情况做出必要修改。审计报告定稿后,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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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包括交接双方)、审计组长签字。审计报
告会签有关部门和单位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及董事长批
示。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
告与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上报。
由所属经营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进行内部审
计的,审计小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
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意见,视具体情况做出必要修改。审计报
告定稿后,履行各单位内部审批管理流程。
被审计单位应认真落实审计建议和相关批示,加强整改工作,
堵塞管理漏洞。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的审计建议落
实工作行使监督职能。
由公司风控审计部对所属经营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的,被审计单
位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结束后 3 个月将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以书面
形式反馈至公司风控审计部。公司风控审计部根据所属经营单位的
书面反馈,在下一年度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工作进
行跟踪、检查,并将相关情况向党委、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部门
报告。
由所属经营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进行审计的,
被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束后 3 个月将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
反馈至所属经营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所属经营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根
据被审计部门的书面反馈,编制审计落实情况简报,向本单位相关
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
、管理层报告,并根据需要抄送至相
关职能部门,同时向公司风控审计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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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人员应将全部审计资料分类归档,
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
(七)审计报告和审计落实情况简报可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经
营管理的决策依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重视审计成果,审慎使用,
妥善保管,明确查阅范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行经营管理决策,
需要调用审计报告、简报、底稿等资料时,应当征得内部审计机构
同意。内部审计机构应对查阅、调用审计资料的时间、人员、目的
和资料名称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审计成果运用
(一)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
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二)对审计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线索,应及时启动责任追究
工作程序。
(三)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力量协作配合,信息
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
(四)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
和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一)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
业道德规范和专业标准,并以应有的职业审慎开展审计业务,做到
坚持原则、客观公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持续更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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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增强业务素质,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
信原则的事情;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
荣誉的活动。
(四)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内部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索贿受贿或涉嫌报复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对违反有关法
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风控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下一次修订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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