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 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
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五矿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主管董事会办公室,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
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根据本
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
举措的方案;
(二)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四)制定公司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设立、合并、分立、改制、
解散、破产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首席风险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根据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等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经理
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授权董事长与经理层成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或
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授权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
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提出薪酬、岗位调整等具体建议;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重要改革方案;
(十八)决定董事会授权的管理制度、授权方案;
(十九)决定公司考核分配方案、员工收入分配方案(股权激励除外);
(二十)决定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一)决定公司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二)决定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重大诉讼、仲裁等法
律事务处理方案;
(二十三)决定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审议批准年度内部控制
体系报告;
(二十四)决定公司法律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对公司法律合规管理
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四条 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行
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不满 50%;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不满 50%,或者比例已超过
产的 10%以上不满 50%,或者比例已超过 50%但绝对金额未超过 5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不满 50%,或者比例已超过 50%但绝对金
额未超过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不满 50%,或者比例已超过 50%但绝对金额未
超过 500 万元。
高于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股东会批准。
上述交易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及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
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及其
他交易。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种类的界定、
交易额及相关财务指标的具体计算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
上,或者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不满 5%
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批准。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
关的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
规或者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担保。
第五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以后,再由董事会按照
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六条 除董事会法定职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职权)、需提请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国资监管规定不得授权的事项之外,根
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董事会可将其余职权授予董事长、总
经理行使。
董事会应当制定授权管理制度,明确授权原则、管理机制、事项范围、权
限条件等主要内容。授权对象应当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行权情况,重要情况及
时报告。董事会不因授权决策而免责,当授权对象不能正确行使职权时,应当
调整或者收回授权。
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一般应当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
讨论,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议题内容参加或者列席;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
事项,一般采取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研究讨论,决策前一般应当听取董事
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因工作特殊需要,董事长可以列席总经理办
公会。
董事长、总经理在决策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时需要本人回避表决的,应当
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九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实际需要及时
召开临时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
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
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符合要求的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
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
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
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
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七)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
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
(八)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
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
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
好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
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
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八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表决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
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
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的意见。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二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
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
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
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董事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
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发表意见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主动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提供详备
资料、作出详细说明。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和资料的基础
上,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以及
存在的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
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
更充足的资料或者信息。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
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
释有关情况。
董事认为相关决策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董
事会坚持作出通过该等事项的决议的,异议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及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董事会审议授权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
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和本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其内
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财务会计数
据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关注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
成果,是否充分披露了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第二十三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
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
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五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
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
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
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
议。
第二十八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作出决议的,
应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
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做出分配的决
议后,再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
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
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条 暂缓表决
过半数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
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一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
录音。
第三十二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
意见。
第三十三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
议召开情况做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
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
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
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
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
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
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悖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或修改,报股东会批准
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