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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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闽理非诉字〔2024〕第 246-03 号
致: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环保或公司)与福建至理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龙净
环保的委托,指派林涵、韩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龙净环保实施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特就
龙净环保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
次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与该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有关
的财务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文件所涉的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
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其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及说明等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和及时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龙净环保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
的。
一、本次预留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制定<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制定<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
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 年 2 月 20 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
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
说明》,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相关人员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岩市国资委关于同意龙净环保实施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龙国资
〔2025〕12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
《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5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
案》,确定了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公司关联董事对相
关议案已回避表决。
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
了核查意见。
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12.23
元/股调整为 11.95 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
意见。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经核查后作出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
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和
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龙净环保 2024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试行办法》以及《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期货失信记录查
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的公开信息,
公司及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前述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龙净环
保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以及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总人数为 133 人;股票期权授予数量为 36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1.95 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
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预留授予股
票期权相关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
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预留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事
项。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