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
平,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 5%以上的股东、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
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
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对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年度报告编制的组织工作和披露工作,具体做好
年度报告的预约、编制的总体进度安排、报告内容的分工、编制过程中的总体协调、报
告的统稿、报告的形式审查以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报送、披露工作,并对其准确性和
及时性负责。
财务部在公司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编制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及与财务数据
相关的内容,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年报信息披露中涉及到的公司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分工及总体进度安排
编制分部报告、提供满足要求的基础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公司要求提供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资料和数据的,应
当对其所报送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 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报送要求和方式予以报送并披露。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第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财务报告重大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的,更正金额达到本条
(一)至(五)项所列标准;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十条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盈亏
方向发生变化的。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更正的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司应当披
露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涉及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应当列示披露调整前后所涉会计
科目、财务数据,简述调整过程,披露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金额。
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
沟通。
第十二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
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
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
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
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
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损转为
盈利。
第五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及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
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子
公司、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
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或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
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以及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
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并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报审
计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二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
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