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股份: 永兴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00: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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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下称“参股公司”)以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及时登
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
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
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
人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
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
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
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如实、完整、及时地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所处
阶段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该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发生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各部门、机构
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
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范
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进行核实,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广东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政府行政部门管理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行政管
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当
以书面等方式告知该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并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
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在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政
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公司应当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应当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
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
关内容。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
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
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控制
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
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证,原则上
应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
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
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明确、具体的保密要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当第
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
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
不得将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或公
开,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增发新股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并与
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
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和作
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
进行欺诈等活动,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
劳动合同等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公司还将视情节轻
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
构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等资料信息。相关责
任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
果擅自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释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所在单位与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所处
           所在单位   上市公司的   职务    身份证 联系电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息地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人
序号 情人姓名或                                                   方式                阶段     登记时间
           /部门     关系     /岗位   号码   话    息时间        点             (注 4)                   (注 6)
      名称                                                  (注 3)             (注 5)
                  (注 2)
填表说明:请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要求内容
进行登记。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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