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四
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鼓励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
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
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要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具体方式主要包括:
(一)设立公司网站,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
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网站的内容应及时更新,不断丰
富,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
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
置于公司网站。
(二)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
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三)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
时公布。
(四)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
交流活动。
(五)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使参
观、座谈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
参观、座谈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
应包括以下内容: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稿件。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
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
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
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
(六)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
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七)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
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
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
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露重大事件。
(八)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管理部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在不影响生产
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各子公
司、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上门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证券部派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
对方提供来访的目的,拟咨询的问题提纲,并签订来访者承诺书,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证券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的指
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
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八条 对于主动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
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
公开对外宣传。
第十九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
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
式就会议时间、登录网站及登录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和回答
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
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
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
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
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可以创建投
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