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越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21: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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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目 录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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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
人数。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
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
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
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记录由人事部或有关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
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
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
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
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
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
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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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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