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博力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 促进公司实现战略发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
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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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审计
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中心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中心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
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
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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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
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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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在实施审计 3 个工
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无需事先发送
通知书,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被审计公司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审计部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必
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对公司参股、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审计部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或参
股、控股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
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通过运用
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
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计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于
审计终结后 20 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六)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须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须自收
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部。审计部应将审计报
告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报送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
(七)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
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八)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5
日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 15 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
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
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
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九)审计部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安排后续审计工作,检查被审计对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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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十)审计部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等审计资料归入内部审计档案,并严格按
规定管理。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审计部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
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审计部在工作中发现执行内控制度
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
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发
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揭发、检举、
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审计部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
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
评、行政处分等处罚,并要求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或个人,应当视情节轻重批评
教育、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提出追究责任、给予处分和要求经济赔偿的建
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
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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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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