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职责权利
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
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计发薪酬的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津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的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担当责任等相结合,体现“责、权、利”
的统一,与市场同等职位、区域位置收入水平相比具有竞争力;
(二)效益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绩效、个人业绩相挂钩,共享成果、共担责
任;
(三)战略导向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原则,实现经营业绩与管理过程相统一,全
面客观评价工作成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
确定薪酬分配原则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由董事
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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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薪酬与激励
第六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的薪酬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岗位确定;未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基本年薪:指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基本岗位报酬;
(二)绩效薪酬:指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绩效以及个人业绩所得的报酬;
(三)战略目标薪酬:指高级管理人员完成董事会下达的考核年度战略目标
任务所得的报酬;
(四)特别工作目标薪酬:指高级管理人员完成董事会下达的考核年度特别
工作目标任务所得的报酬。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包括员工持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中
长期激励,具体激励对象及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确定并履
行程序。
第三章 绩效考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指导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公司人力
资源部、财务管理部等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等职能部门根据本制度和公司经营情
况制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考核办法,设定考核指标,制定具体的考核程序以及
奖惩方式,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在年度经营过程中,如经营环境等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做相应调整以及相应修订高级管
理人员年度薪酬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公司年报审计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年度
薪酬考核办法,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评价并确定薪酬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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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修订
本办法,报股东会批准。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