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成
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
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
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
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
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
下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方式。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
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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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
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建设工作。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
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资产安全完整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的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
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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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杜绝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
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停
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
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
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
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董事会未行使上述职责时,1/2 以上独立董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
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审议事项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三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
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
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
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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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
投票。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工作
中,应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
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
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
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
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或办理股份锁定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
济处罚。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
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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