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升电子: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18: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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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
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
种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二)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
督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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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董事会任命3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
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独立
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
业经验。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
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
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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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
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
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
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
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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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
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
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和信息系统管理等。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
策及程序。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
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
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
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
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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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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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露流程;
密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
进行评估。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
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内部
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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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
实评价。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三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
报告的,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
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公司应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公
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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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抵触,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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