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升电子: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18: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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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
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职业操守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
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鼓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
持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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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七)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八)本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
生前:
显示本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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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
予以公告。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
说明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不适用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本制度第七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
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
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
售条件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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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七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
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售股份,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可以
通过公司申请解除限售;公司申请股份解除限售,应当在限售解除前 5 个交易日
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披露股东履行限售承诺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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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后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持有及转让公司股份行
为相关填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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