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和《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
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作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董事会
秘书负责分管证券事务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和任职培训证明。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第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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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可
以连续聘任。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公司应当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候选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
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
(三)候选人取得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和任职培训
证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
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
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
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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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
料。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上市规则》第4.4.4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
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后
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
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应报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
选。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
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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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召开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
议资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相
关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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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规则自本规则生效
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