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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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
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上     海     君     澜     律     师   事   务   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
          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宋城演艺”)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宋城演艺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
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宋城演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回
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宋城演艺如下保证:宋城演艺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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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
对公司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
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
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
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
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宋城演艺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召
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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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
格的议案》及《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情况
  鉴于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以公司当时总股本 2,622,612,94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人
民币 2.00 元(含税)的现金股利分红,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6 月 27 日,除权
除息日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实施完成上述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
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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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
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
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P0-V=6.26-0.2=6.06 元/股。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
到期不再续约,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
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鉴于预留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公
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5 万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于因离职而不得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6.06 元/股(调整后)。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说
明,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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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
尽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的原因、
调整方法及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的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三、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
司将及时公告《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文件。
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
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
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调
整方法及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
上     海   君     澜    律   师      事   务   所
法律意见书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的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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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党江舟                                  金 剑
                                   ____________________
                                          何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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