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WUHANEASTLAKEHI-TECHGROUPCO., LTD.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两名独立董事和一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
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
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战略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战略委员会委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实施
监督、协调公司各职能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以及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经营层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供材料,包括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根据召集人的委托
由一名委员主持。
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
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送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等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解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