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青岛鼎信通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
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
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
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不得
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信息披露应当
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等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同时将
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公司指定的报刊披露。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
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
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
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
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
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
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
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
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或“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在前款规
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
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说明,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
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
《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决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
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分公司、子公司的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
负责向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为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统一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
会秘书应当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直接领导,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及披露;
(四)负责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四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
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
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件,公司财
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证券事务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及
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
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并在独立董事年度
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度,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
真实、准确,并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负责与投
资者、证券服务机构保持沟通,证券事务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管理
部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开展的任何投资者关系活动必须严格遵照《青岛鼎信通讯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七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证券事务部撰稿和初审后,交董事会
秘书审核。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形成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
告等临时报告。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签发审核通过的定
期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
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送审与披露事宜,董事会应当授权董事
会秘书可以依照上交所的审核意见,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进行合
理的修订;
(六)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定期报告及其
相关文件。
第五十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晓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通知全体董事审阅后,对外
披露;
(三)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依据重大事件的实际情况,负责临时报告的草拟;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草稿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所有临时报告均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上交
所规定的方式报送,同时在第一时间在指定信息披露的公共传播媒介上披露;
(六)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临时报告及其
相关文件;
(七)对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依据上交所意见,进行相关
临时报告编制及披露。
第五十一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应当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同时报告董事长及董事会,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与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
(三)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相关文件签署后应立即报送董事会
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外发布,重大信息发
布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提前对外发布任何相关信息。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
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
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
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
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
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
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记录应分类专卷存档,由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交所递交重大报告、请示等文件和
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在董事会秘
书审阅后提交。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保密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健全对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应予保密的信息范
围及判断标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五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
款所列重大事件为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的知情
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五十九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
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
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公司在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私
自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
告程序。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配合审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
第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不定期的检查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缺
陷,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及时向
董事会通报。
第八章 相关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
直至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导
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
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证
券监管部门。
公司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等事宜的监管文件后,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回复。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
情形外,因传达需要,董事长可要求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办公室将收到的文件向
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六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相应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