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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审批和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应用,加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事项的管理,提高财务报表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以及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及时性,根
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证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的范围
第二条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公司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
会计处理方法发生了变化。
第三条 公司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须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且在
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仅是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
变更会计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四条 公司下列事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一)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五条 会计估计是指公司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
础所作的判断,会计估计的变更,是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
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的调整。
第六条 公司以变更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
该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会计估计变更的基础。
第七条 公司要正确划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并按不同的方法进行相关
会计处理,通过判断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划分基础仍然难以对某事项变更进行
区分的,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八条 会计差错,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会计差错的产生有诸多原因,以下是常见的会计差错产生的原因:
(一)采用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所不允许的会计政策;
(二)账户分类以及计算错误;
(三)会计估计错误;
(四)在期末应计项目与递延项目未予调整;
(五)漏记已完成的交易;
(六)对事实的忽视和误用;
(七)提前确认尚未实现的收入或不确认已实现的收入;
(八)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划分差错。
重大会计差错,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重大
会计差错一般是指金额比较大,通常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
的10%及以上,则认为是重大会计差错。企业发现的重大会计差错,如不加以调整,会
使公布的会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不可靠,并有可能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会计报表
阅读者的决策或判断。因此,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
项目的期初数。
第三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的处理方法
第九条 会计政策变更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的情况下,公司要分别
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情况下,公司采用追溯
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
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一并调整。
(三)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
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四)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采用未
来适用法处理。
第十条 公司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其方法为:
(一)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
(二)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
认。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保证会计核算的正确与完整,并对外提供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如果由于各种原因造
成会计核算的差错,应当区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属于本年度发生的重大会计差错,应
当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属于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发现会计差
错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对于发现的非重大会计差错,
无论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的,均作为发现年度的事项处理,调整发现年度会计报表的相
关项目。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及以前年度会计
差错,按《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
公司发现的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如涉及损益,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
目及其相关科目核算,并将调整的对净损益的影响金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科目;如不影响损益,则在相关科目中进行调整。
第四章 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与披露制度
第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按照国家
的相关规定执行外,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时,必须有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其变更的
合理性,并说明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
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理由。
第十三条 当变更会计政策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时,由财务经理提
出书面报告,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等,经财务
总监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需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
第十五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
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
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四)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
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该进行说明;
(五)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适用于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情形);
(七)关于股东大会审议的安排;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在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三)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会计估计变更的审批与披露制度
第十七条 当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公司需要
变更重要会计估计时,由财务经理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会计估计所依据的信息,以
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等,经财务总监审核,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
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重要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二)重要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三)重要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公司
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期间,须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第十九条 重要会计估计是指在公司定期报告附注中披露的重要会计估计,判断会
计估计的重要性应同时考虑与会计估计相关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公司需披露的重要会计
估计包括:
(一)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四)使用寿命有
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
(五)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确定公允
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
定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其折现率的确定;
(六)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
(七)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八)债务人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
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债权人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
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
确定;
(九)预计负债初始计量的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十)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十一)承租人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出租人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十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十三)其他重要会计估计。
第六章 重大会计差错的审批与披露制度
第二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由财务经理提出书面报告,
说明会计差错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等,经财务总监审核,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
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定期报告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二)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三)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进行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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