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强化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双杰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人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
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内部涉及公司信息相关知情人均应受本制度的规定约束,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未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前述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社会团体等。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的,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补
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并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
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
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
/部门、职务/岗位、与公司的关系、获取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
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
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的变更情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
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
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
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七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
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内幕信息公开前,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
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八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等方
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对大股
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
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
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
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二个交易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公司制度
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
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
犯国家有关法律,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关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重大事件制
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
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咨询、制
定、论证、评审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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