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
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责任人、相关人员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行为、或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的所发生事件进行信息披露、保密工作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
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已
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
信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按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
(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
第六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
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
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
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
为本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在未公开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
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上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
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按照规定报送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及应当披露信息的标准
第十四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五)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持股变化情况;
(七)公司合并、分立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的标准披露前条所规定
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
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
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
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
免披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
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
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
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
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第二十条 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
公章。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
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五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
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八条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
风险。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
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
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
按照《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
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
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
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六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
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时。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
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
影响。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经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
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向市场公告,
提示股票交易风险,并视情况实施特别停牌。公司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
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按照本节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七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
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
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
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
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
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
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
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
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
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
平台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
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第五十四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
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
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章 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程序
第五十五条 公司建立向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信息问询制度,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章的规定定期或临时向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进行信息问
询。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
况:
(一)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二)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持股或控制的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实际控制人自身是否涉及重大诉讼、行政处罚或涉嫌刑事犯罪;
(五)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在公司董事会秘书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十八条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问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
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第五十九条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超过公司董事会秘书规定的答复期
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董事会秘书应再次督促。如仍未做出任何回答的,董事会秘书应
就相关情况报告监管部门。
第六十条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答复意见应由其本人签字或是由负
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
时,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将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书面答复意见及其他材
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书面答复意
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当市场上出现有关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传闻,公司
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已发生异动,公司应立即电话或书面致函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制度所指重大事项;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在接到公司电话或询问函后,应及时予以回复,
对于即将运作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公司在收到回函后,依据本制度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披露;对于市场传言公司应及时予以澄清。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相关部门应对与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
进行信息问询所涉及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六十四条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信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十五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证券部是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
务。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
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章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六十七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
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
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
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
相关的重大信息。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
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
关部门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
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
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
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
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
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
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
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
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
况。
第七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审计委员会应
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
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七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一般程序为: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
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一般程序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知情人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出现的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初步判断该信息是否应当披露,董事会秘书认为该信息应当披
露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提出书面报告;
(三)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会就该信息是否应当披露及应当披露的内容进行审议
并作出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决议披露的,董事会秘书依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制作临时报告文件并
披露。
第七十五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
审核定稿后,董事会秘书负责:
(一)将该等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四)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
公司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六条 所有临时报告原则上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作出,非经董事会明确
书面授权,公司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披露任何信息。
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
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
实施、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
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等。
第七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
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保存年限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制
度的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可决定其保存年限,但最短不得少于五年。
第八十二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董事会
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事会秘书
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函作为档案保存,
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载体可以是纸张、邮件、传真、录音、
录像。但是涉及重大事项的录音、录像、邮件应当由其本人在事后对该录音、录像、
邮件所显示的内容签署书面的确认文件,如本人拒绝签署书面确认文件的,则董事会
秘书应尽快聘请公证机构对该等录音、录像、邮件进行公证。
第十四章 未披露信息的保密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
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未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
对未披露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八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
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内幕交易行为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
专人负责。
第八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
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
露。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
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
露。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九十条 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对需
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
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九十一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
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责任追究、处分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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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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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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