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 O 二五年八月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全体董事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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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书面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必要时
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果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需经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
呈报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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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报送董事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和会议纪要属于公司机密文件。会议纪要阅
后应当及时收回。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
权,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