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1: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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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O二五年八月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的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宝
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其中,独立董事辞
职,应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露。
  第六条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发生下列情形的,董事
辞职报告自下任董事填补因此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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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 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其
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对任何与其辞职
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
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
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
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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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
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
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
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以
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
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
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
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移交其
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
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
交接相关文件。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接
受离任审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采取的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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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
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
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办妥移交手续而擅自离职致使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
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应遵守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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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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