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63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
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5 人,实到 5 人。会议的
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毛毛先
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订委托贷款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含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有色集团”)、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
方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
除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外,其他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
或其他合法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
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
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以外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
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 行采取询 价发行 方式,定价 基准日 为本 次发行的
发行期首日 。发 行 价 格 不 低 于 定 价 基 准 日 前 20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的 80%(定 价 基 准 日 前 20 个 交 易 日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定 价 基 准 日 前
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O+A×K)/(1+K)
上述二项或三项同时进行:P1=(PO-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
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A 为配股价,K 为配股率。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与 本 次 发 行 的 保 荐 机 构 (主 承 销 商 )根据发行对象
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认购东方钽业
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中国有色集团认购总额为人民币 10,527.42
万元、中色东方集团认购总额为人民币 48,000.00 万元。中国有色集团、
中色东方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
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股票未能通过
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同意以发行底价作
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不
超 过 151,459,280 股 ( 含 本 数 ), 不 超 过 本 次 发 行 前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本
量为准。若公司在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
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导致总
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
最 终 发行 股数由 公 司董事会 在股东大 会授权范 围内按 照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
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20,000 万元人民币,扣除
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三个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资金金额
合计 137,358.00 120,000.00
注:火法冶金熔炼项目总投资中1,022.00万元为原有固定资产,不纳入拟使用募集资金金
额。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金额,公司股东大会将授权
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
调 整 并最 终决定 募 集资金投 入的优先 顺序及各 项目的 具体投资 金额等使
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发行结束后,若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
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 较本次发行之 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2%(
即: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
比例-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
例≤2%),则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
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
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
持幅度超过2%(即: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 人在本次
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
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
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对
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
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行对象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向特定对 象 发 行前公司的滚 存未分配 利润由本次 向特定对 象 发
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向特定对 象 发 行股票决议的 有效期为 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 议 通过
之日起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
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
际情况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
合实际情况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
情况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表 决 结 果 : 5票 同 意 , 0票 反 对 , 0票 弃 权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了《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该报告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资 本 市 场 中 小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保 护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3]110号 )、《 关 于 首 发 及 再 融 资 、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有 关 事 项 的 指 导 意 见 》( 证 监 会 公 告 [2015]31 号 )
等 文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保 障 中 小 投 资 者 利 益 ,公 司 就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对 即
期 回 报 摊 薄 的 影 响 进 行 了 认 真 分 析 ,并 提 出 了 具 体 的 填 补 回 报 措 施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填 补 回 报 措 施 能 够 得
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表 决 结 果 : 5票 同 意 , 0票 反 对 , 0票 弃 权
上 述 议 案 中 的 第 4、 6、 7、 8、 9、 10、 11项 议 案 需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