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开股份: 首开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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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管理。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部)修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可能产生
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信息传递与披露的基本原则:
  真实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
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
实陈述。
  准确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
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
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
合理、谨慎、客观。
                 —1—
  完整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
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平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
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持续、一致地开展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
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各信息相关方均对公众负有诚信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原则的履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
                  —2—
“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
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
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
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
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
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
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
配合义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公司《首开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
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
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
                    —3—
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
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
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
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
约时间变更申请的,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
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
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
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
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
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4—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重大事件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足额坏账准备;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5—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
  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6—
     (六)关联交易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七)重大诉讼和仲裁
上;
讼;
     (八)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目的;
                   —7—
     (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十)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十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
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
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
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十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
聘;
     (十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一)日常交易
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8—
响的其他合同。
     (二十二)公司合并、分立、分拆;
     (二十三)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
露。
     第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承诺义务。公司应当将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逐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
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
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验。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
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章   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
  第十九条 公司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责划分、
重大事项的范围、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及负责部门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各职能部门经理、
下属公司总经理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章    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制定《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对控股子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明确建立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
                    — 10 —
临时报告制度以及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报告公司的重大信
息范围,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各方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
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
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二十五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各方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
关规定;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 11 —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行职责;
                  — 12 —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
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
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自愿信息披露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
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
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
大信息时,应当及时、主动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
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公司与投资者、证
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严格遵守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
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条 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保
管,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负有第一责任,公司证券
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应在第一时间内报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证券事务代表
汇总登记保管。
                 — 13 —
               第六章   信息对外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信息披露事项存在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咨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个交
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
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
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
                      — 14 —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
露条件的媒体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登载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和网站。
  第三十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 15 —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
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公司部门或者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
漏、误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或导致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或者市场自律组织公开谴责、批评或者处罚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前条所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
本办法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
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办法及其实施
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并且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
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
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
                 — 16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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