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06 证券简称:概伦电子 公告编号:2025-053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协议转让概述
电子”“标的公司”)股东 KLProTech H.K. Limited、共青城明伦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共青城峰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伟伦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经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毅伦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智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井冈山兴伦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上合称“转让方”)与上海芯合创一号私募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芯合创”)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拟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 21,758,893 股概伦电子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612,730,426.88 元。
有 关 详 情 请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5-04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及《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受让方)》。
二、协议转让进展情况
(一)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
上海临港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科创投”)作为上海芯合
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上海芯合创申请开立了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上
海临港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芯合创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为推进本次协议转让,经友好协商,各方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签署《股
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对《股份转让协议书》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由
临港科创投参与签署本补充协议,标的股份由“上海临港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芯合创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名称 上海临港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注册地址
C楼
法定代表人 吴巍
注册资本 10,0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MA1HAJQ811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经营范围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2019-03-29
通讯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391 号 A 座 26 楼
名称 上海芯合创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 1388 号 1104-19 室
基金管理人 上海临港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170,400 万元
实缴出资 156,776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E91YQ635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经营范围
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
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2025-01-02
基金备案时间 2025-02-10
通讯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391 号 A 座 26 楼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 1:KLProTech H.K. Limited
转让方 2:共青城明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 3:共青城峰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 4:共青城伟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 5:共青城经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 6:共青城毅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 7:共青城智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 8:井冈山兴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上海临港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芯合创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约定:
账户“上海临港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芯合创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临港科创投知晓并认可上海芯合创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与其他
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书》。
协议书》并签署本补充协议,视为临港科创投于《股份转让协议书》签署日即签
署《股份转让协议书》,并同意转让方将目标公司 21,758,893 股股份按照《股
份转让协议书》的约定转让给“上海临港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芯合创一
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证券账户。
陆亿壹仟贰佰柒拾叁万零肆佰贰拾陆元捌角捌分)。
的约定,配合办理本次股份转让在交易所的合规确认申请、在中证登记公司的过
户登记以及为完成本次转让而需取得的各项手续,临港科创投及上海芯合创将依
法依规为“上海临港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芯合创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同等的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以《股份转让协议书》的约定为准,
《股份转让协议书》应完全有效并具有约束力,各方仍应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书》
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案。各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发生变化。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