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
平,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
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内控审计部承担审
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
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成员中任
命,并由 3 名以上成员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委员会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
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该召集人需为会计专业人士,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
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
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
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
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
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
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一条 《公司法》《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
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聘用的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
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
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内控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控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等;
(六)协调内控审计部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内控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控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控审计部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控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
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
司进行自查、要求内控审计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控审计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
价工作,督促内控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
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
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控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
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
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
责制度。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控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的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控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上交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
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自律规则或
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
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所
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控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
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
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向全体委员发出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
紧急情况下,在保证审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可以出席会议的前提下,
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
计委员会成员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
审计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
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
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
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
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
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
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
况等。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
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