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晶光电: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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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 20 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股
票问询函》(附件一)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公司董事
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
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附件
二),并于《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 15 个交易日之前将其交与
问询人。董事、高管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
票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
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
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申报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管
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
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所的规
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不得转让公司股份的情形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
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
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
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管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管应当保证其所持证券账户不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并保
证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管股份管理等相关
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管所持股份不超
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高管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
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高
管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
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
数量。
  公司董事、高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
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公告日期时,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公司董事、高管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公司董事、高管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公司董事、高管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公司董事、高管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九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管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
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管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管因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等导致所持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应自该交易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管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规定的报告和披露标准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
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时,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管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
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
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否则,“误操作”、“不
了解相关规则”、“委托他人代管账户”以及对交易事项“不知情”等均不足以构成从
事违规交易行为的免责理由。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对于董事或高管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
由相关部门处罚;
  (二) 责任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依法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
  (三) 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国家有关刑事法律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施行。
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
公司董事会:
  本人拟进行公司股票的交易,现根据有关规定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请董事会予以
确认。
                        董   事                       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身份
                        买   入                        卖   出
拟交易方向及方式
拟交易数量(股或份)
拟交易股份来源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拟交易价格区间          元/股至       元/股
注: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上交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
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的确认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现回复如下: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票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
通知为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请您不要进
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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