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
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
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
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
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
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控股子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
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
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
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
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投机和套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
衍生品交易均建立在实需背景之下,以规避和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及金融监
督管理局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对高于第(一)
(二)款所述标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须提交股东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金融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根据
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
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负
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业务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
(一)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品交易管理方案草案;
和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方案;
授信额度;
准。
(二)证券部:根据相关制度要求,负责拟定议案,根据相应审批权限提交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事项。
(三)内控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
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对标的基础资产的价格变动
趋势进行研究与判断,通过对拟进行衍生工具套期保值的基础资产进行分析, 提
出开展或中止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建议,并形成操作方案;
(二)财务负责人审核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
(三)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
机构咨询报价;
(四)根据金融机构报价填制金融衍生品业务审批单并履行审批程序,审批
单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期限、银行报价以及业务品种等内容;
(五)财务部根据经过审批后的交易安排,向金融机构提交金融衍生品业务
申请书,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最终交易价格,经公司
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六)财务部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七)财务部应定期出具金融衍生品业务报表,并报送财务负责人及内控审
计部,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基础资产类型、金额、期限、盈亏情况等;
(八)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
情况告知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九)内控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与保密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
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
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由财务负责人判断后根据审批权限上报。
第十九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
部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
秘书报告。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已
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
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控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
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披露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信息。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金融衍生
品业务相关议案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相关规定以专项公告的形式披露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
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开户文件、交易协议、
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5 年。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或
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
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
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