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2025-083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
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8月22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500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1.90元/股
? 限制性股票会计成本对公司各期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 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
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
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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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在公司公示栏及OA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8月15日,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
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的议
案》,并出具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
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
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
就,同意以2025年8月22日为授予日,向304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90元/股。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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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授予价格为11.90元/股,本次授予的具体激励对象名单已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进行了披露。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为: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
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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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
述任一情况,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以 2025 年 8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04 名激励对象授
予 1,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90 元/股。
(三)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
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
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
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
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
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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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4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3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3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
拆细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
购。
(3)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
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
可解除限售。
①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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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①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
购;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②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
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回购。
(5)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 净 利 润 不 低 于 61,500 万 元 或 营 业 收 入 不 低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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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注:1、“营业收入”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后的合并报表数为
准;“净利润”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后的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基础,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
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数据
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考核指标 完成情况 对应系数
A≧100% X1=100%
各年度实际净利润相对
于目标完成度(A)
A<90% X1=0%
B≧100% X2=100%
各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相
对于目标完成度(B)
B<80% X2=0%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X =X1 和 X2 的孰高值
(X)
若各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6)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届
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具体如下:
①根据公司制定的《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对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共有A、B、C、D四档,对应的考核结果如下:
考评结果(S) S≥90 90>S≥80 80>S≥60 S<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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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②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
届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考核系
数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考核系数(N) 100% 8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个人层面考核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由于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回购。
有关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具体激励对象名单,详见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信息,激励对象
及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
占本激励
拟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序 计划授出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公告日公司股 国籍
号 权益数量
(万股) 本总额的比例
的比例
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
职工董事、总经理
助理
第八届董事会董
事、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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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230.00 15.33% 0.37%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共
合计(共 304 人) 1,500.00 100.00% 2.43%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
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
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
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弘。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一)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5
年8月22日,向304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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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就。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三)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
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
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
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5年8月22日
为授予日,向304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票
情况的说明
经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
内无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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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2025年8月22日)收
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每股限制性股票权益的公允价值=股票授予日收盘价格—授予价格,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已确定2025年8月22日为2025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根据上述每股限制性股票权益的公
允价值,最终确认授予的权益工具成本总额,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
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摊销。经测算,预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 预计需摊销的总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2028年
票数量(万股)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
予日、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
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解除限售数量
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度审计报告为准。
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
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将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
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业务
骨干等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
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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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东睦新
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符合《管理办法》《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六、风险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中的业绩考核目标“营业收入”口径以会计师事务
所经审计后的合并报表数为准;“净利润”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后
的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基础,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的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二)限制性股票会计成本将对公司各期经营成果带来一定的影响,
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
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
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
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
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2025-083
对象名单(授予日)。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报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