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冠宇: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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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
      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
      人选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投票程序
第五条   为确保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分别进行,
      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
            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
            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
      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数超过
      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该股东的
      选票作废。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七条   在公司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的当选原则为:
      (一)   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位
            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   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
            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而无法确认当
            选人员时,缺额由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
第八条   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公布每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
      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的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董事的
      名单。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
       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
       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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