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对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
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
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
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权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
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
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
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遵守《证
券法》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
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
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
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
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
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
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其近亲
属情况、本人及其近亲属的证券账户以及持有其任职公司的股份以及
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买卖本公司的股票以及
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并提示其近亲属谨慎买卖其任职
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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