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
发挥内部审计监察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维护公司
和股东合法利益,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和应用指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监察,是指公司审计监察中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安全规程以及公司内控制度,对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
有效性和规范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
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控制目标的过程:
(一)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三)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以增加价值为目标,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为核心,
以业务流程为路径,以监督和评价经营活动、经营成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重点,
推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的完善,促进公司经营质量提高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公司总部、二级单位、项目部及其工作人员业务活动均接受公司内部审计
监察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审计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
作,在委员会召集人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占半数(含)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立审计监察中心,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监察工作,对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不受公司内部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审计监察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业务知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并
不断通过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素养、高尚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
的工作经验,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监察业务;
(三)内部审计监察人员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角色参加任何经营活动,以保持客
观公正的立场;
(四)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沟通能力,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以保证有
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监察人员要依法审计、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客观公正、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玩忽职守、保守公司秘密。
第三章 审计监察工作范围
第十条 内部审计监察应涵盖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总部、二级
单位、项目部在安全生产、技术质量、设备物资、财务经营、人力资源、行政后勤等方
面经营管理活动,以及内部控制体系、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等。具体包括:
(一)业务管理审计,指对总部职能中心安全生产、技术质量、设备物资、财务经
营、人力资源、行政后勤、资源管理等专业系统矿业管理 4.0 工作落实情况审计。
(二)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以二级单位总经理、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项
目经理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人员任职期间权责范围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为主线,开展任职期间执行法律法规、公司制度、重大决策及效果、廉政勤政等情况进
行的监督和评价行为。从能力评价、管理效率、指标完成、廉洁自律等方面评价其履职
情况。如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联合纪委进行问责;
(三)经济效益审计,是指以审查评价实现经济效益的程度和途径为内容,以促进
经济效益提高为目的所实施的审计,是对二级单位、项目部、自有矿山的内部控制、风
险管理、经济效益、经营效果及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评
价的一种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
(四)绩效考核审计,是指依据经营目标责任书,对总部职能中心、二级单位年度
经营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审计。核实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揭示经营考核中不
合理因素,提出管理整改意见;
(五)内部控制审计,指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内控流程、风险控制
的审计;
(六)离任审计,依据公司对二级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调整情况,开展的经济责
任审计。主要对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经营绩效、资产安全完整、履职尽责
等方面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界定经济责任;
(七)专项审计,是指对总部职能中心及其他业务板块系统管理及履职情况、重大
事件和突发事件的专项审计监督检查,主要针对各单位的业务管理、内部控制、管理者
履职以及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纠正管理过程中不规范、不履职行为,以及对
公司重组、并购等的尽职调查;
(八)内部控制评价,结合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
工作,针对审计发现的内部控制不足和缺陷,提出审计改进意见,并按照证监会对上市
公司要求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九)纪检监察,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不服政纪处分的申
诉,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行政纪律的行为;
(十)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监察事项。
第四章 审计监察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监察的职责是审查和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被审计单位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并协助董事会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其应负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中心工作时,应当履行以
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监察中心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
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监察中心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审计监察体系,编制、修
订与完善公司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年度和阶段性审计监察计划,组织实施审计监察工作,及时进行审计监
察结果报告和应用;
(三)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台账等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四)“四合一”管理体系文件中规定的相应工作;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合规性审计,提出整改意见,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时反馈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薄弱环节;
(六)对公司的财务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对外投资、重
大经济合同、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建设、对外担保、资产变动等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七)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八)配合公司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调查处理党员违法、违纪事件,
做好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预防职务犯罪;
(九)对年度内部审计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确定下一年度主要工作及保障措施;
(十)完成公司临时交办、授权的内部审计监察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中心工作计划和审计流程,选择合适的审计方法组织实施审计,做好
审计记录,收集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底稿;
(二)按时出具高质量的审计报告,保证审计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公正、有效;
(三)始终保持独立、客观、公正、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廉洁、高尚的职业道德;
(四)妥善保存保管审计证据、审计资料,形成审计档案;
(五)所有审计资料都是公司机密,审计监察人员应严格保守公司机密,妥善保存
审计资料,不得向他人随意透露公司信息,不得擅自外借审计资料;
(六)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审计结束后向中心汇报审计结果;
(七)审计监察人员应不断学习会计、审计、管理、经济、税务、安全生产、设备
物资、贸易等专业知识,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积累经验,提升自身专业技能;
(八)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工作中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工作,按时高质量
完成领导办的临时性工作。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被审单位必须接受审计监察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的审计,并为其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
(二)被审计人员应支持、配合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监察人员的询问和调查,及时
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被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不得打击、威胁、报复
审计人员;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凭证、账册、报表、档案等文件和资料;不得
转移、隐匿资产;
(四)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在审计底稿、审计整改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接受并执行
董事长批准的审计结果,积极进行审计整改;
(五)被审计单位应妥善保存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等资料,对以上信息进行
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中心具有以下权限:
(一)列席有关生产经营管理、重要经济决策、工程(项目)招投标等会议或与审
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监察对象按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工程施工、财务收支、预算执
行、会计报表、采购合同、工程合同、工程预结算、规章制度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
文件和电子数据等;
(三)就审计监察涉及的有关事项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索取有关文件、
资料等证明材料,并对有关实物、文件、资料进行复印、拍照和录像,被审单位须指定
专人配合工作,不得拒绝和设置障碍;
(四)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将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浪
费行为,有权提出纠正,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制止无效时上报董事会处理。对违法违规
并给公司造成损失和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
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等,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有权暂时封存;
(六)对审计出来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督被审计单位后续整改情况,对于整改不力的,可以视情况提出处罚建议;
(八)对打击报复审计人员、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被审计单
位和个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行为,可
提出表扬和奖励意见;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人员)具有以下权限:
(一)回避权。被审计人员与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时有权予以回避;
(二)解释权。被审计人员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疑问进行合理的解释,审计监察人
员应认真听取解释并根据事实做出合理判断;
(三)建议权。被审计人员有权向审计监察人员提出合理建议,审计监察人员应认
真听取并酌情采纳;
(四)检举权。被审计人员在掌握充分证据基础上有权向董事会检举审计监察人员
的失职行为;
(五)顺延权。当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事项或被审计人员有重大事项急需处理时,
被审计人员有权要求审计工作顺延,审计监察人员应根据事实予以顺延;
(六)反诉权。在掌握充分证据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时有权向
审计监察中心提出并要求复查,审计监察中心应接受异议并进行复查。
第五章 审计监察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中心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风险状况,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目
标、经营风险、管理需要,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内部审计资源配置等因素,在每年的第四
季度拟定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报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
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中心总经理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组织成立项目
审计组,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组织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通知书是开展审计项目前下发到被审单位的正式通知文件,审
计监察中心应在审计实施前 3 日内将通知书发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按照通知书
要求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前,审计组负责人必须编制审计方案:
(一)编制审计方案前要充分开展审前调查,明确审计目标;
(二)要突出审计重点,确定审计步骤,明确审计人员分工;
(三)按规范编制的审计方案应经审计监察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关注信息系统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影响,以及管理中的舞弊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审计实施阶段,内审人员可以采取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突击审
计、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等多种形式开展审计工作,并采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
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测试程序,通过规范途径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证
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 根据所获得的证据材料,综合分析、归纳、提出问题。审计人员对审
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事实认定清楚、准确,依据复核后的审计记录编
写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及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要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
的来源,描述审计所发现问题的根源,产生的原因,可能造成的后果,违法、违规、违
纪相关条款,存在风险等内容。并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做
出的审计结论。
(一)审计人员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
建议。
(二)在审计结束前,审计人员应根据底稿列出问题清单,与被审计单位充分交流
意见,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
观,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误判。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就有关事项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
计结论如有异议,
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监察中心提出意见,
审计监察中心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定,逾期视
为无异议。
收到被审计单位书面回复后,对反馈的问题及意见进行核实、评价,并把意见采纳
情况反馈予被审计单位,最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经董事长或授权领导审批签发。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报告
结论、内部控制缺陷和审计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整改措施和方案,明确
整改方式、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由被审计单位责任人签字确认,审计监察中心负责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监察中心还应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复查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
审计意见的采纳、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二十九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应当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形成审计档案。
第六章 纪检监察
第三十条 审计监察中心是代表公司接待和处理员工申诉、检举和控告的专业部门。
受理员工、关联单位对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制度、安全规程、工作指令、利用职权谋
取私利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破坏公司风气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三十一条 审计监察中心对下列事项进行监察:
(一)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利用工作职务之便,调用公司各类资源进行不正当的业务,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公司的工作部署、重大任务和重
要指示贯彻不力,影响恶劣的;
(四)对基层员工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置之不理,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
施加以解决的;
(五)办事效率低、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无正当理由对符合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
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六)对员工申诉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七)其他涉及公司廉政建设和违纪行为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审计监察中心对上述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察时,被监察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本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的人员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降级并调离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处
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销毁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
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审计监察人员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意见和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第三十三条 审计监察中心在办理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内部安全生产、设备物资、
行政人事、财务经营等部门予以协助;在办理纪律监察事项中,可以采取法律允许范围
内的监察手段。发现所调查事项不属于监察职责范围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接受
移交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告知审计监察中心。涉嫌犯罪的,报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后移送司
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 审计监察中心接受公司员工监督,对其违规和不法行为各单位及个人
有权举报。
第三十五条 审计监察中心严格保守举报人员信息,对于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事项的
审计监察人员按公司内控制度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
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董事会责令限
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
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按照公司内控制度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
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审计监察人员应本着“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开展工作,任何玩忽职
守、假公济私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审计监察中心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