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5 证券简称:ST 景谷 公告编号:2025-071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子公司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木业”)、汇银木业原实际控
制人崔会军、王兰存为被告。
●涉案金额:汇银木业本次收到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县法院”)
和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平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
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10 份,其中唐县法院 9 份,顺平法院 1 份,共涉 10
起案件,合计涉案金额包括本金 4,320 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
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
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汇银木业涉及财产保全及诉讼事项累计
收到的立案文书等为准),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的 115.11%;已披露涉诉事项累计 17 项(含本次涉诉事项),占最近一期公司
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10.90%。
●因涉及上述多项民间借贷纠纷等原因,目前汇银木业 9 个银行账户均被法
院冻结,现有的纤维板及刨花板 2 条生产线均已停产,无法预计汇银木业复工复
产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将会造成不利影响。同时,根据公司 2025 年半年度业
绩预告,预计公司 2025 年半年度经营业绩将进一步下滑,持续经营能力存在较
大不确定性。
●鉴于部分债权人可能通过诉讼等途径进一步主张权利及公司对相关债务
的初步核查,汇银木业原实控人崔会军、王兰存及汇银木业仍有未偿还的借款,
所借款项流入崔会军、王兰存二人指定收款账户,未流入公司银行账户。公司已
成立专项小组,全面核查相关借款的真实性、完整性,聘请了专门诉讼律师积极
应诉,同时,公司将采取法律等手段,减少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积极向相
关责任人采取追偿手段,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汇银木业收到唐县法院送达的(2025)冀 0627 民初 3345 号、(2025)
冀 0627 民初 3392 号、(2025)冀 0627 民初 3404 号、(2025)冀 0627 民初 3353
号、(2025)冀 0627 民初 3382 号、(2025)冀 0627 民初 3384 号、(2025)冀
号和顺平法院送达的(2025)冀 0636 民初 1939 号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
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上述案件系因汇银木业原实际控制人崔会军、王兰存涉及
民间借贷纠纷所致,原告刘静超、王保龙和赵会敏、彭雪艳、周占雨、魏增会、
赵会平、赵全来、王保顺、王云芳、王银全将汇银木业、崔会军、王兰存诉至唐
县法院和顺平法院,合计涉案金额包括本金 4,320 万元及相应利息。
其中,刘静超、王保龙和赵会敏、彭雪艳、周占雨、赵会平、赵全来、王保
顺此前已分别向唐县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汇银木业采取与其主张金额
相对应的财产保全措施。详情可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和 2025 年 8 月
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2025-061)和《关于控股子公
司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情况
原告:刘静超
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截至 2025 年 8 月 7 日止,尚欠本金 6,400,000 元人民币;
(2)截至 2025 年 8 月 7 日止,尚欠利息 798,600 元人民币以及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因资金紧张,被告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向原告借款 300 万元、于
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 1.2%。至 2023 年 4 月 23 日,被告给
付原告本金 30 万元,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并重新约定利息为月利率 1%,口头
约定 2024 年 12 月底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利息给付至 2024 年 7 月 23 日,至今
被告尚欠原告本金 6,400,000 元,截至 2025 年 8 月 7 日尚欠利息 798,600 元。
原告:王保龙、赵会敏
被告:崔会军、王兰存、王聪敏、胡江华、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200 万元;
(2)截至 2025 年 7 月 15 日止,欠利息 60,000 元(计算方式:借款 150 万
元,按月息 1.5 分计算;借款 50 万元,按月息 1 分计算)。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自 2016 年 4 月 23 日至 2022 年 5 月 11 日,被
告陆续向二原告借款 200 万元,2019 年 7 月 16 日被告向二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约定“自 2019 年 7 月 16 日开始计息,月利率 1.5%(壹分伍厘),三个月结息
一次”。2022 年 5 月 11 日被告向二原告借款 500,000 元,同时向二原告出具借
条一张,约定“自 2022 年 5 月 11 日开始计息月利率 1%,三个月结息一次”。
原告:彭雪艳
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截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止,尚欠本金 400,000 元人民币;
(2)暂计算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的利息 308,480 元人民币,以及以月息 1.2%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 2020 年 7 月 2 日,被告汇银木业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肆
拾万元整,并于当日出具借条,载明月利率 1.2%,每三个月结息一次。
原告:周占雨
被告:崔会军、王兰存、崔会民、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被
告”)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四被告连带偿还原告(2017 年 3 月 5 日)借款本金 4,000,000
元及 2025 年 5-8 月的逾期利息 154,000 元(剩余逾期利息以 400 万元为本金,
按照年利率 15.4%自 2025 年 8 月 6 日至全部履行完毕日止)。
(2)依法判决四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021 年 1 月 18 日)本金 10,000,000
元及 2025 年 5-8 月的逾期利息 385,000 元(剩余逾期利息以 1,000 万元为本金,
按照年利率 15.4%自 2025 年 8 月 6 日至全部履行完毕日止)。
(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汇银木业自有机器设备及厂房拍卖、变卖、折价
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
必要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2017 年 3 月 5 日,被告汇银木业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经被告公司股
东同意,自原告处借款 16,000,000 元,并于 2017 年 3 月 5 日双方签订了《借款
合同》。《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月利率 2%,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
银木业以自有机器设备及厂房做为抵押,如借款到期不能归还,原告有权处理上
述物品,因此原告对被告汇银木业自有机器设备及厂房拍卖、变卖、折价款项具
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崔会军、崔会民、王兰存及公司原股东闫艳秋作为连带保证
人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后三年,同时被告崔会军、
崔会民、王兰存及公司原股东闫艳秋同意原告放弃部分担保物权或者担保物权顺
位直接向四保证人主张权利。《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于 2017 年 3 月 6 日按
照被告指示付款至指定账户内,同时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证
明及收到条。经原告与各被告及原公司股东闫艳秋协商一致后分别于 2018 年 3
月 8 日、2018 年 12 月 5 日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借款合同补充
协议(二)》,将原《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期限延长至 2019 年 12 月 5 日。后于
议三确认了原借款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的效力及约定的事实,确认了被告汇银木
业于 2020 年 3 月 5 日归还原告 4,000,000 元本金的事实,并经协商一致约定原
公司股东闰艳秋不在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其他保证人保证责任不变,
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后三年,并约定借款期限延期至 2021 年 3 月 5 日,各
保证人均重新签字捺印。原告与四被告于 2021 年 2 月 1 日签订《借款合同补充
协议(四)》,补充协议(四)确认了原借款合同及三份补充协议的效力及约定
的事实,并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将借款利息调整为年利率 15.4%,并将借款期限
延期至 2022 年 3 月 6 日止,保证人的保证期间随延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日顺延
三年。后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分别于 2022 年 3 月 3 日、2023 年 2 月 6 日签订《借
款合同补充协议(五)》、《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六)》将补充协议(四)约定
的借款期限延期至 2026 年 3 月 5 日,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限随延期后的
借款期限届满日延期而顺延三年。后于 2023 年归还本金 8,000,000 元,剩余
(2)2021 年 1 月 18 日被告汇银木业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经被告公司股
东同意,自原告处借款 10,000,000 元,并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
同》。《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利息为年利率 15.4%,借款期限为 18 个月,自 2021
年 1 月 18 日至 2022 年 7 月 17 日止。同时《借款合同》第九条约定了被告汇银
木业以自有机器设备及厂房做为抵押,如借款到期不能归还,原告有权处理上述
物品,因此原告对被告汇银木业自有机器设备及厂房拍卖、变卖、折价款项具有
优先受偿权;被告崔会军、崔会民、王兰存作为连带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
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后三年,同时被告崔会军、崔会民、王兰存同意
原告放弃部分担保物权或者担保物权顺位直接向三保证人主张权利。
《借款协议》
签订后,原告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按照被告指示付款至指定账户内,同时被告汇
银木业向原告出具了收到条。2022 年 3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汇银木业、被告崔会
军、崔会民、王兰存重新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确认已经收到
原告前述借款,并将上述借款借款期限延期至 2023 年 7 月 17 日,被告崔会军、
崔会民、王兰存同意继续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后
三年。2023 年 2 月 17 日在《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前,经各
方协商一致,原告与被告汇银木业、被告崔会军、崔会民、王兰存重新签订《借
款合同补充协议(二)》。该补充协议(二)确认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补
充协议》约定的事项,同时将前述借款借款期限延期至 2026 年 7 月 17 日,被
告崔会军、崔会民、王兰存同意借款期限延期并继续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
保证期间自延期后借款期限届满日起顺延三年。
综上所述,现根据两笔借款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共同约定的事项,被告
己经延迟履行支付利息义务,原告有权宣布借提前到期要求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及
利息,同时可以要求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特诉至法院,望依法支持原告诉讼
请求。
原告:魏增会
被告:崔会军、王兰存、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截至 2025 年 8 月 8 日止,尚欠本金 3,000,000 元人民币;
(2)逾期利息,以本金 3,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6 月 8 日起 2015
年 8 月 8 日止(注:起诉书原文所载日期),按月利率 5‰计算逾期利息,
条所约定月利率 5‰计算逾期利息。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 2017 年 5 月 7 日,被告崔会军时任汇银木业法定代表人,王兰存
系该公司股东,二被告为公司周转资金向原告魏增会借款 4,000,000 元,并指示
原告将借款转至王聪敏名下银行卡中,原告向其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中转入
日原告归还借款 1,000,000 元,并签订剩余 3,000,000 元借款的借条,约定按照月
利率 5‰,每三个月结息一次,双方对该笔借款并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结息至
被告返还原告本金及利息 3,030,000 元。
原告:赵会平
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截至 2025 年 8 月 11 日止,尚欠本金 420 万元人民币;
(2)截至 2025 年 8 月 11 日止,尚欠利息 383,040 元,计算方式:月利息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因资金紧张,被告于 2017 年 11 月 19 日向原告借款 70 万元,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向原告借款 50 万元,于 2018 年 7 月 15 日向原告借款 100 万元,
于 2020 年 5 月 24 日向原告借款 200 万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
本金 420 万元,截止 2025 年 8 月 11 日尚欠利息 383,040 元。
原告:赵全来
被告:崔会军、王兰存、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截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止,尚欠本金 1,000 万元人民币;
(2)截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止,尚欠利息 930,666.67 元。
计算方式:①2021 年 4 月 17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本金 1,000 万*年利率
年利率 9.6%/365)*实际借款天数,请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 2020 年 3 月 5 日被告(借款人)汇银木业、崔会军因汇银公司生
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 1,000 万元,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现金 500 万元,转
账 600 万元(王聪敏代收),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 1.5%,每月结息一次。2021
年 1 月 17 日协商变更借款期限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还清,利率自 2021 年 4
月 17 日降为月利率 1.2%。2023 年 3 月 30 日再次变更借款期限到 2024 年 12 月。
原告:王保顺
被告:崔会军、邢二录、王聪敏、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被
告”)
诉讼请求:
(1)截至 2025 年 8 月 8 日止,尚欠本金 2,500,000 元人民币;
(2)截至 2025 年 8 月 8 日止,欠利息 75,000 元,按月息 1%计算,请求支
付至清偿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四被告因经营需要共同向原告借款共计 250 万元,原告分多次将借
款转到了被告邢二录和被告王聪敏的银行账户。四被告出具了借条,被告汇银木
业在借条上盖章认可,约定利息为月利率 1%,被告崔会军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借
条中签字。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后原告多次催要,四被告无理由至今未偿
还。
原告:王云芳
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 20 万元人民币;
(2)截至 2025 年 8 月 21 日止,应付利息 4,000 元;按月息 1 分计算,请
求支付至实际消偿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 2021 年 12 月 21 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今借到王云芳人民
币 20 万元,自 2021 年 12 月 21 日开始计息,月利率 1%,三个月结息一次。”
原告:王银全
被告:崔会军、王兰存、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截至 2025 年 7 月 10 日止,尚欠本金 500,000 元人民币;
(2)自 2025 年 7 月 10 日起以 500,000 元为基数以年利率 12%计算利息,
请求支付至实际消偿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原告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向三被告提供借款 50 万元。
三、公司目前涉诉情况
序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诉讼本金 案由 状态
(2025)冀 汇银木业、 于 2025 年
民间
借贷
(2025)冀 汇银木业、
民间 已立案,
借贷 未开庭
(2025)冀 汇银木业、
民间 已立案,
借贷 未开庭
(2025)冀 汇银木业、
民间 已立案,
借贷 未开庭
(2025)冀 汇银木业、
民间 已立案,
借贷 未开庭
(2025)冀
民间 已立案,
借贷 未开庭
尚未收到
(2025)冀
高爱萍、 民间 案件相关
刘岩 借贷 立案受理
通知书
(2025)冀
民间 已立案,
借贷 未开庭
汇银木业
(2025)冀 崔会军、
王保龙、 民间 已立案,
赵会敏 借贷 未开庭
胡江华
汇银木业、
(2025)冀
崔会军、 民间 已立案,
邢二录、 借贷 未开庭
王聪敏
(2025)冀
民间 已立案,
借贷 未开庭
汇银木业、
(2025)冀
崔会民、 民间 已立案,
崔会军、 借贷 未开庭
王兰存
(2025)冀 汇银木业、
民间 已立案,
借贷 未开庭
(2025)冀 汇银木业、
民间 已立案,
借贷 未开庭
(2025)冀 汇银木业、
民间 已立案,
借贷 未开庭
(2025)冀 汇银木业、
民间 已立案,
借贷 未开庭
(2025)冀
民间 已立案,
借贷 未开庭
(2025)冀 汇银木业、
民间 已立案,
借贷 未开庭
注:第 7 项涉及金额为《民事裁定书》中的财产保全金额,实际诉讼本金以
后续收到立案文书等为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上述因借款产生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
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五、其他说明
公司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情况,公司已成立专项小组,全面核
查相关借款的真实性、完整性,聘请了专门诉讼律师积极应诉。同时,公司将依
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法律等手段,减少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积极向
相关责任人采取追偿手段,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也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