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平,
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指
定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
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分
管的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应当聘请董事会秘书,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
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及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
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
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
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
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
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投资者
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
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
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
出相关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
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
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
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总裁办公室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
配合义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按照合规要求及时、准确、
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
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经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证
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
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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