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突发事件
应急管理,建立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
成的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资产安全和企业稳定,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浙江亨通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亨通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
理。
第二章 突发事件归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与公司有关的、突然发生的,已经或者可
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声誉、股价等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影响证券市场稳定,
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予以解决的风险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
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类
(二)经营类
(三)政策及环境类
事故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四)信息类
第三章 突发事件管理原则
第四条 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处理突发事件时应遵循的原则:
第四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
应对的处理原则。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
组”),负责公司突发事件的管理以及处置工作,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裁任
副组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为组员。
第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分
工明确、各司其职:
(一)组长职责:
(二)副组长职责:
解释口径;
通,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
(三)组员职责:
工作;
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
负责人,参照以上模式,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小组,负责其下的突发事件管
理及处置工作。
第五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 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预防: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
监测结果及突发事件预控的程度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况,
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不断地监测社会环
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换为突
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条 预警信息的报告制度。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保持24小时开机,同
时,设置值班电话,确保联络畅通,公司的任何人均可作为信息的报告人,并做
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的传递及处置。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
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向应急领导小
组组长、副组长进行汇报,然后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协同有关人员对信
息进行分析及调查,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
重视,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
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制订的相关应急预
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十三条 做好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工作小组确定突发风险事件后,应根据
突发风险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决定启动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同时针对不同突发风险事件,成立相关的处置工作小组。处置工作小组在
领导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制订突发风险事件处置方案,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
解释口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一)治理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责人员,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
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解工作,制订应对解决措施;
况,应深入了解公司现有的资产状况,对转移资产的详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必
要时报警处理;
(二)经营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定向增发、重组;
(三)政策及环境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境详细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到影响;
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立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实提高责任意识,维护公司形象,杜绝该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信息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做好情况上报工作。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突发事
件后,领导工作小组应及时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通
过电话上报浙江证监局及有关部门,同时,在掌握事件的具体情况后,应将事件
的详细情况书面报送浙江证监局及有关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
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
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
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可随时上报。
第十五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的机构协
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第十六条 做好后期处置工作。突发事件结束后,应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影
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
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突发事
件处理的效果,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七条 做好善后事宜工作。由公司经营班子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
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后执行。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
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
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公司的值班电话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
确保与各部门的联系。
(二)队伍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根据突发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召集参
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相应部门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
好相关的设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
(四)培训保障。公司及分子公司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
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
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八章 奖惩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实行公司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条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公
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全员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统一安排,恪守保密原则,
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
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