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下
简称“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
范公司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
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公司须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
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
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专业会计知识的独立董事担
任,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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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
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
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机构为日常办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做好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准备相关会议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
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
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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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
事项。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
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
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委员会。
第十五条 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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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 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
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
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九条 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建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
持。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每季度须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
议。当有两名及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因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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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讨论及表决。因委员
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表决方式
为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包括现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出席会
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财务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
内部审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
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公司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
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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